(2017年8月10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25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的要求,健全對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工作機制,做好預算相關事項備案審查和報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委)接受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關于財政全口徑預算、決算相關事項的備案和報告工作。
第三條省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負責相關備案和報告事項的接收、登記、初步審查以及其他處理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備案事項
第四條各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本級預算、決算及其決議或者決定,其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下同)所作的關于本級預算、決算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五條省政府作出的關于財政預算的規章、決定、命令以及財政體制變化、重大政策,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條省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本級預算和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后,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七條省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8月31日前將上年度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政府決算匯總后,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省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國務院財政部門下達省本級的中央與地方財政年終決算結算單后十日內報送省人大財經委。
第八條省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編制的上年度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于每年8月31日前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九條省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將除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的預算調整事項以外,當年發生的中央對省和省對設區的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轉移支付、以前年度結轉本年資金、調入調出資金等引起的省本級預算變更情況匯總后,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條向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文件,應當包括加蓋報送機關公章的紙質備案報告、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按照規定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并提交電子文本。
第三章報告事項
第十一條省政府財政部門、省地稅局、省國稅局應當于每月15日前分別將上月財政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分析報告和報表、上月稅收收入的分析報告和報表報送省人大財經委。
第十二條省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于每季度末向省人大財經委匯總報告由于行政區劃、行政事業單位隸屬關系的變動,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資金、預算資金調劑等引起的預算變更,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特定事項等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省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末將中央對省下達的轉移支付預算和省對市、縣下達的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匯總后報送省人大財經委。
第十四條省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每半年對重點支出項目、重大政府投資進展情況進行分析,并將分析報告報送省人大財經委。
前款所述的重點支出項目和重大政府投資內容,由省人大財經委在當年預算批準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與省財政廳協商確定,并通知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省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7月31日前將當年上半年全省和省本級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余額、新增債務及其項目安排、當年債務償還和加強債務管理的措施等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出報告。同時,向省人大財經委提交全省分市、縣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余額、債務率的詳細報表。
第十六條國家審計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對省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后下達的綜合審計報告或者審計決定,省政府辦公廳應當及時抄報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七條省政府審計部門制定的年度省級部門審計計劃,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三十日內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
第十八條向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財經委報告或者報送的文件,應當提供紙質的正式文本,一式兩份并提交電子文本。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建立信息網絡平臺,逐步實現報告事項通過網絡平臺報送電子文本,并取消紙質文本報送。
第四章報備事項處理
第十九條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應當對備案和報告的文件進行研究,并于收到文件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對根據本規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財政預算規范性文件,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權限,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相抵觸;
(二)同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相抵觸;
(三)違反法定程序;
(四)其他應當予以修改或者撤銷的不適當情形。
第二十一條對規范性文件以外備案和報告的文件,主要審查其是否符合以下列情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的形式和內容;
(二)國家和省關于財政預算的相關管理規定;
(三)省人大常委會對備案和報告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經過研究,認為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本規程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轉交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依法進行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根據本規程第九條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備案的省本級預算變更情況,經省人大財經委審查同意,印發省人大常委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經過研究,認為報送的規范性文件以外的備案和報告文件不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先行與報備機關溝通;報備機關拒不改正的,由省人大財經委責令其改正。認為符合向省人大常委會備案和報告要求的,按照本規程相關條款處理,必要時可以報經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由報備機關按照規定印發常委會會議或作出報告;認為符合向省人大財經委報告要求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報送省人大財經委組成人員。
第二十五條報備機關未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報送備案文件、報告或者報表的,由省人大財經委提出要求,限期按要求報送;逾期三個月仍未報送或不按要求報送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每年1月31日前,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對上年度財政預算報備事項的匯總統計,對省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報備職責情況向省政府進行通報,對下一級人大的上年報備情況向各設區市人大常委會通報。
第二十七條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財政預算相關事項備案和報告情況的研究分析工作,及時匯總整理,提出意見或者建議,供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大財經委參考。對報備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和典型問題,應當編寫專報材料,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省人大常委會可以聽取省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專項報告或者進行專題詢問。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結合本地情況,可以參照此工作規程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