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北省禁毒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現將《河北省禁毒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通訊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維明北大街38號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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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 真:0311-87906421
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19年10月31日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19年10月12日
河北省禁毒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和定義】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宣傳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務以及禁毒工作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 粉)、嗎啡、大麻、可卡因、芬太尼類物質,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禁毒責任】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工作方針】 禁毒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毒工作的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經費與禁毒工作需要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毒工作責任制,將禁毒工作作為法治建設、平安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的重要考核內容。
第六條【禁毒委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麄鹘痉?、法規和政策;
?。ǘ┲贫ń竟ぷ饕巹?、年度工作目標;
?。ㄈ┒酱俳疚瘑T會成員單位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務;
?。ㄋ模﹨f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評估毒品問題現狀和發展變化趨勢;
?。ㄎ澹┩瓿缮霞壗疚瘑T會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能部門承擔。
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禁毒工作,并定期向本級禁毒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禁毒工作情況。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禁毒相關工作。
第七條【鄉鎮、街道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禁毒工作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依法做好禁毒宣傳教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禁種鏟毒等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落實禁毒防范措施。
第八條【鼓勵措施】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康復等禁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愿人員進行指導、培訓,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捐助禁毒事業,并依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第九條【舉報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獎勵制度,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依法保護舉報人,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條【宣傳教育形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宣傳教育體系,堅持預防為先,重點針對青少年等群體,深入開展毒品預防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形成自覺抵制毒品的濃厚氛圍。要將禁毒宣傳教育與法治宣傳教育、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識教育、社會實踐教育、預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結合,采取多種形式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毒品預防知識,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識和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第十一條【宣傳教育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或者確定固定的禁毒教育場所,免費向社會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職責】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禁毒教育培訓計劃,定期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基層組織從事禁毒工作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三條【教育部門宣傳職責】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學校應當根據學生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中小學校應當在小學五年級至高中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每學年不少于二課時;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四條【新聞媒體宣傳職責】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和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應當安排宣傳版面和時段,開展常態化公益禁毒宣傳教育,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廣告和節目。
圖書館、科技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提供禁毒宣傳教育讀物。
第十五條【基層宣傳責任】 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村民、居民和流動人口的禁毒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范措施。 鼓勵在村規民約中規定禁毒的內容。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家庭成員有吸食毒品的,家庭其他成員應當進行教育和制止,并給予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其戒除毒癮。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宣傳職責1】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門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對旅客宣傳的內容。公路、水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航空等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對旅客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宣傳職責2】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網吧、會所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在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毒警示標牌,公布舉報電話,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培訓,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發生。
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
第十九條【信息共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協作機制,加強區域交流合作,推進禁毒信息通報,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
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互聯網信息管理、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及其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動態管理、濫用物質監測、流向追溯、責任倒查等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禁種規定】 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郵寄、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等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巡查,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予以鏟除。
第二十一條【禁用規定】 禁止走私、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違反規定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方或者使用證明。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罌粟籽、罌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及其非法制品。
第二十二條【內控制度】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儲存、使用,以及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內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二十三條【異常銷售管理】 藥品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生產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市場有異常銷售情形的,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營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發現異常購買情形的,應當立即暫停銷售,并向藥品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實名登記、限量銷售、專冊登記、專柜專人管理等規定,發現超過正常醫療需求,大量、多次購買的,應當立即向藥品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設備出租轉讓規定】企業或者個人將生產經營場所、反應釜等設施設備出租或者轉讓給他人,用于化工、醫藥產品生產、儲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記錄承租或者受讓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承租或者受讓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信息、出租期限、轉讓時間以及出租或者轉讓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的主要用途等情況,并自出租或者轉讓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波譜儀使用規定】高校、研究院所、企業等核磁共振波譜儀持有者,實行檢測實名登記和譜圖報備制度,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寄遞管理】 鐵路、公路、水路、航空和郵政、快遞、物流、倉儲等單位應當實行毒品安全查驗制度,依法查驗或者登記客戶身份信息,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收寄驗視。 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發現客戶委托運輸、寄遞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運輸、寄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停止運輸、寄遞,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郵政、快遞、物流和倉儲等單位應當加強對其分支機構、末端網點的監管,防止違法運輸、寄遞、倉儲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七條【重點行業管理】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文化、商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對娛樂場所以及其他兼營歌舞、游藝等娛樂服務的場所的管理人員、有關人員進行禁毒知識培訓。
旅館、歌舞廳、酒吧、網吧、會所、洗浴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場所內有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協助調查取證。
對前款所列場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禁毒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八條【出租房屋、土地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轄區閑置廠房、倉庫、養殖場等場所的日常巡查,發現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土地的出租人、管理人發現承租人有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并協助調查取證。
第二十九條【涉毒信息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布、傳播、轉載有關種毒、制毒、販毒、吸毒的方法、技術、工藝、經驗、工具等涉毒信息。
網絡運營者發現其用戶利用網絡進行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傳播涉毒違法犯罪信息的,應當立即采取停止傳輸、刪除違法信息、防止信息擴散、留存后臺日志等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
互聯網信息管理、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網絡涉毒違法犯罪信息的監測、處置。 網絡運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毒駕管理】禁止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公路、鐵路、水路、航空、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駕駛人員吸毒篩查制度,將吸毒篩查納入駕駛人員體檢項目,并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其駕駛行為,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大中型客貨車和出租車駕駛人因吸毒被注銷駕駛證的,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校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
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戒毒工作機制】 戒毒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采取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心理矯治、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分類評估、分級管理、綜合干預,納入網格化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第三十二條【動態管控】 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嫌吸毒人員進行檢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并實行動態管控。 吸毒人員戶籍地與現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負責動態管控,戶籍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毒癮認定】 公安機關對執法活動中發現的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認定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認定。
第三十四條【自愿戒毒】 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 吸毒人員可以自愿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愿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愿戒毒協議,并及時向戒毒醫療機構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報告。
對自愿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戒毒醫療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等部門,加強戒毒醫療機構建設,為戒毒人員提供醫療、護理、康復等戒毒醫療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對戒毒醫療機構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開展的戒毒醫療服務進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六條【戒毒藥物維持治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科學設置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和延伸服務點,方便吸毒人員就近治療。
戒毒人員向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提出申請并經該機構審核后,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應當及時將參加藥物維持治療人員的個人信息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社區戒毒1】 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并出具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八條【社區戒毒2】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十五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九條【強制戒毒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吸毒成癮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自愿接受強制戒毒的人員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第四十條【強制戒毒執行、轉至】 吸毒人員被依法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交公安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相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依法予以接收。
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三個月至六個月后,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公安機關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對轉出人員作出戒治情況書面評估意見,并隨轉出人員移交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第四十一條【戒毒醫療服務能力建設】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護人員和醫療設備,提升戒毒醫療服務能力。
禁毒委員會應當協調衛生健康部門等相關成員單位利用當地醫療衛生資源,協助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做好戒毒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
第四十二條【病殘人員收戒】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或者在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內開辟專門區域,收戒病殘強制隔離戒毒人員。
第四十三條【強制隔離戒毒提前解除、變更】 對依法可以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需要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變更強制隔離戒毒為社區戒毒的,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接到意見或者建議之日起七日內,書面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強戒人員所外就醫告知】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依法進行所外就醫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將所外就醫情況告知戒毒人員戶籍地或者現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負責所外就醫人員的管控工作,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社區康復決定】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接受社區康復:
?。ㄒ唬┪?、注射阿片類或者苯丙胺類毒品的;
?。ǘ┨崆敖獬龔娭聘綦x戒毒的;
?。ㄈ娭聘綦x戒毒兩次以上的。
被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家屬、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將其領回。
第四十六條【社戒社康工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領導小組,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實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進行指導和支持。
第四十七條【專職工作人員職責】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槍ι鐓^戒毒(康復)人員吸食毒品種類、吸毒成癮程度等情況制定幫教和戒毒計劃,實行動態管控;
?。ǘ┒酱偕鐓^戒毒(康復)人員履行社區戒毒(康復)協議,對其進行禁毒法制宣傳教育、勸導和心理輔導,給予幫扶;
?。ㄈ﹨f助公安機關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是否吸毒進行檢測;
?。ㄋ模┥鐓^戒毒(康復)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四十八條【禁毒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毒情形勢相適應、職能配置完善、崗位設置科學的禁毒機構和隊伍,加強禁毒專業力量建設,定期進行人員培訓,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第四十九條【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禁毒工作需要加強毒品檢查站、毒品實驗室等禁毒基礎設施建設,并按照有關標準配備禁毒裝備。
第五十條【禁毒專業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委托社會力量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康復指導、吸毒人員心理干預等專業服務。
第五十一條【職業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毒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防范和減少禁毒工作中的職業風險。
第五十二條【就業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戒毒康復人員的就業安置幫扶力度,鼓勵各類企業安置戒毒康復人員就業,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五十三條【重點整治措施】 省、設區的市禁毒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毒品問題嚴重地區,明確整治任務。
國家和省、設區的市確定的毒品問題嚴重地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毒綜合治理,按期完成整治任務;未完成整治任務的,納入以地區為單位的文明創建負面清單管理,不得參加以地區為單位的平安建設等評比表彰活動。
第五十四條【信息化建設】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應當推進禁毒工作信息化建設,完善禁毒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毒品監測評估和毒情預警通報制度。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及時提供與禁毒工作有關的數據和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和信息除外。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法律責任1】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同級禁毒委員會或者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丛谄谙迌韧瓿芍攸c整治地區的整治工作目標的;
?。ǘ┪磳εe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造成嚴重后果的;
?。ㄈ┪匆婪▽涠救藛T身份信息予以保密,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窗凑找幎ń⒒蛘呗鋵嵔竟ぷ髫熑沃?,導致發生制造毒品、非法生產制毒物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聚眾吸食毒品、吸毒人員嚴重肇事肇禍等違法犯罪案件的;
?。ㄎ澹┻`反規定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申請作出決定的;
?。┢渌匆婪男薪竟ぷ髀氊煹?。
第五十六條【法律責任2】 違反本條例規定,娛樂場所和旅館、洗浴、茶館、酒吧、網吧、會所等經營服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未在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毒警示標牌,公布舉報電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法律責任3】 違反本條例規定,藥品生產、批發企業發現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異常購買情形,未立即暫停銷售并按照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藥品零售企業發現含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大量、多次購買,未按照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法律責任4】 違反本條例,企業或者個人將生產經營場所、反應釜等設施設備出租或者轉讓給他人用于化工、醫藥產品生產、儲存,未按照規定報告相關信息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法律責任5】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在其場所內發現涉毒違法犯罪活動,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按照下列規定對經營場所予以處罰:
(一)單次被查獲販賣、吸食毒品五人以下(含五人)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單次被查獲販賣、吸食毒品五人以上十人以下(含十人)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單次被查獲販賣、吸食毒品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含二十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單次被查獲販賣、吸食毒品二十人以上的,或者一年內發生販賣、吸食毒品被查獲二次以上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六十條【法律責任6】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路、鐵路、水路、航空、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經營單位未建立駕駛人員涉毒篩查制度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未按照規定停止其駕駛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法律責任7】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