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進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規范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河北省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2020年11月27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通訊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維明北大街38號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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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0年11月6日
河北省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條例(草案)
(第一次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執法機構
第三章 執法范圍
第四章 執法規范
第五章 執法機制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推進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規范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提高鄉鎮和街道依法治理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職權法定、權責統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職責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機構編制、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務服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推進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支持、配合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執法保障】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縣鄉財政體制統籌預算安排,保障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必需經費,合理配置執法設施設備,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標志和執法執勤用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信息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整合城市管理、市場監管、治安交通、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等各類信息系統,建立綜合監管執法指揮和信息化網絡平臺,提高監管執法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水平。
第七條【宣傳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與教育,提高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增強公眾的守法意識。
第二章 執法機構
第八條【機構設置】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要求,整合鄉鎮和街道現有站所、分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下放的執法力量,組建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名義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依法依規實行派駐體制的行政執法機構,單獨履行監管職責,但應當按照規定納入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統一指揮協調工作機制。
第九條【人員配備】 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配備與執法工作實際相適應的行政執法人員。
第十條【資格錄用】 鄉鎮和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的錄用,應當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鄉鎮和街道行政執法人員經公共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執法。
第十一條【履職要求】 鄉鎮和街道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職盡責,自覺遵守行政執法工作制度,秉公執法,規范文明,清正廉潔,維護行政執法機關公信力。
第三章 執法范圍
第十二條【清單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采取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方式交由能夠有效承接且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要求制定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賦權的指導清單??h(市、區)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從賦權指導清單中選取執法事項下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并制定下放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下放事項清單應當分別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備案。賦權指導清單、下放事項清單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實際承接能力適時進行調整。調整后取消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賦權事項,依法由原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繼續行使。
第十三條【清單外下放】 賦權指導清單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擬采取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方式下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逐級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四條【清單外委托】 賦權指導清單外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使行政處罰權,但應當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意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執法責任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責任和執法邊界。
第十六條【執法管轄】 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指定管轄。
第四章 執法規范
第十七條【規范制定】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操作規程和執法文書格式等,規范執法檢查、受立案、調查、審查、決定等程序和行為。
第十八條【執法公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按照規定將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執法結果、監督方式等行政執法信息向社會公開,實現行政執法公開透明。
第十九條【執法記錄】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采取文字、音像等記錄方式,對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環節進行記錄,實現行政執法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條【法制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明確負責法制審核工作的人員,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執法行為規范】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開展調查或者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依法出具行政執法文書,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有權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拒不出示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檢查。
除依法當場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外,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辦理期限內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第二十二條【回避制度】 鄉鎮和街道行政執法人員與辦理的行政執法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鄉鎮和街道行政執法人員與辦理的行政執法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其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審查,并及時告知當事人;決定不予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執法理念】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行政執法中應當堅持執法為民理念,尊重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合法權益,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做到語言文明、行為規范、結果公正,嚴禁暴力執法、徇私枉法。
第二十四條【執法方式】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獎勵等非強制性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依法辦事。
第二十五條【執法信息化應用】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托信息化網絡平臺,推動行政執法全過程網上流轉,加強執法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實現行政處罰、日常監督信息實時流轉、實時抄告、實時監控、實時留痕。
第二十六條【執法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行政執法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儐柈斒氯撕团c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ǘ┻M入涉嫌違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ㄈ┎殚?、調取、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資料、音頻視頻資料;
?。ㄋ模┮耘恼?、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責令改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鑒定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行政執法活動中需要進行鑒定、檢驗、檢測的,可以向上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協助或者按照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二十九條【行政裁量基準】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適用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裁量權基準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并在決定文書中對裁量權的適用作出說明。
第三十條【信用記錄】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法失信行為的相關信息納入社會信用記錄,及時推送至相關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一條【罰沒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制度,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鄉鎮和街道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依法沒收的財物,應當在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監督下,以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記錄并登記造冊,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公開拍賣或者處理,不得損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處置。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不得將罰沒收入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鉤,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行政處罰指標。
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經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批準后,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銷毀過程應當全程記錄。
第三十二條【建檔立卷】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的相關文書、證據材料以及電子文件、電子數據等,按照規定立卷歸檔。
第五章 執法機制
第三十三條【信息互通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與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執法協調銜接機制,完善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聯合執法、信息共享以及業務指導等工作制度,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
第三十四條【執法協同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屬于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進行勸阻和制止,并告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對涉及多個部門協同解決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事項,應當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開展聯合執法或者確定責任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屬于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查處。
第三十五條【兩法銜接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行政執法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六條【執法協查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提供資料或者進行鑒定、檢驗、檢測的,應當出具協助函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行政執法部門出具書面意見前需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補充資料的,應當自收到協助函件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告知,補充資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答復期限。
第三十七條【日常巡查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綜合行政執法網格化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利用信息化網絡平臺,科學劃分基本網格單元,組織鄉鎮和街道行政執法人員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的責任區域和巡查時段進行巡查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八條【應急防控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重點領域加強風險防控,完善應急預案和應對辦法,按照規定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加強和規范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十九條【監督抽查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機制,并與信用狀況相結合,合理確定年度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對守法記錄良好的市場主體減少檢查頻次,對舉報投訴多、安全隱患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失信行為、有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增加抽查頻次,加大檢查力度。
第四十條【執法配合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時,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職責范圍內配合相關執法工作;作出執法決定后,需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按照職權繼續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一條【培訓考試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培訓考試制度,定期組織鄉鎮和街道行政執法人員進行道德紀律教育、公共法律知識、專業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考試,考試不合格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不得為工勤人員、合同工、臨時工等不符合規定的人員發放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四十二條【執法監督】 加強對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監督,建立健全政務公開、行政復議、審計監督和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以及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制度,綜合推進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十三條【考核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管執法績效考評體系,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行政執法職權行使和監管責任履行情況的檢查、評價,將執法辦案的數量、質量、效果以及在執法辦案活動中執行法律、遵守紀律、受到獎懲等情況,作為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考核評價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協調解決各類執法爭議和問題。
第四十五條【群眾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行政管理行為的舉報、投訴。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違法執法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的,有權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機關檢舉、控告。
第四十六條【救濟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不服的,有權依法向縣(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人大監督】 鄉鎮人大主席團可以有計劃地安排代表聽取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專項工作報告,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對鄉鎮人民政府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聯絡站的作用,協助人大代表依法履職,對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開展視察和調研,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執法主體法律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據情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暫扣行政執法證或者吊銷行政執法證等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谭ㄖ黧w、執法權限、執法程序不合法,執法決定不合法或者明顯不當的;
?。ǘp毀、使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處置罰沒財物的;
?。ㄈ┎宦男谢蛘卟徽_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
?。ㄋ模﹫谭ù直?、野蠻,造成不良影響的;
?。ㄎ澹┞鋵嵭姓谭ㄖ贫炔灰幏兜?;
?。┎慌浜?、不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或者弄虛作假的;
?。ㄆ撸├眯姓谭殭嗄踩〔徽斃娴?;
?。ò耍┢渌`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十九條【協作部門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阻礙履職法律責任】 阻礙鄉鎮和街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參照執行】 向開發區管轄區域內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綜合行政執法權限的,由直接管理開發區的人民政府參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報批、賦權。
第五十二條【實施辦法】 設區的市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