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我省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充分發揮革命文物在黨史學習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廣泛凝聚社會共識,現向社會各界征求關于《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的決定(草案)》的意見。請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于2021年5月10日前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
通訊地址:石家莊市橋西區維明北大街38號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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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
2021年4月2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的決定(草案)
(征求意見稿)
為了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弘揚革命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充分發揮革命文物在黨史學習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決定。
一、【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決定。
本決定所稱革命文物,是指見證近代以來中國人民抵御外來侵略、維護國家主權、捍衛民族獨立和爭取人民自由的英勇斗爭,見證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的光榮歷史,并經認定登記的實物遺存。對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時期彰顯革命精神、繼承革命文化的實物遺存,納入革命文物范疇。
二、【基本原則】 革命文物保護應當堅持全面保護、整體保護,注重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保護,確保革命文物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革命文物利用應當突出社會效益、注重精神傳承,強化教育功能,提升傳播能力,讓革命文物活起來。
三、【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革命文物的保護利用工作,建立健全革命文物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完善革命文物保護管理利用工作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革命文物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實施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退役軍人事務、廣播電視等相關部門以及史志研究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機構應當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考核評價體系,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四、【社會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革命文物的義務,并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污損革命文物和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與之相關歷史事件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
五、【文物認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革命文物調查、征集和認定工作,定期排查革命文物資源,建立革命文物檔案與數據庫。。
六、【名錄管理】 革命文物實行名錄管理制度,革命文物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列入名錄保護的革命文物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七、【革命舊址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具有重要價值的革命舊址核定公布為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保護標志和界碑,設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革命舊址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對存在重大險情的革命舊址,應當及時開展搶救性保護。
重要革命歷史階段、重要革命事件、重大戰斗遺址遺跡和具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等,不得遷移。作為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和中國傳統村落關鍵節點、地標的革命舊址,不得遷移、拆除。
八、【革命舊址環境】 革命舊址的整體環境應當與革命舊址歷史風貌相協調,突出莊嚴肅穆的氛圍,在舊址景觀環境內不得另建新的主題景觀;必要的綠化項目應當有助于再現歷史景觀或者烘托環境氛圍,注重與原生環境有機聯系,避免生硬嫁接。
對影響革命舊址環境氛圍的經營活動和影響本體安全和環境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進行清理整治。
九、【館藏革命文物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館藏革命文物保護工作,對重點博物館、紀念館收藏的革命文物進行預防性保護性修復,實施館藏革命文物標準化管理,開展重要革命文物藏品保護狀況監測。
十、【英雄烈士】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近現代、當代英雄烈士遺物、史料的收集、保護和陳列展示工作,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研究、編纂和宣傳工作。
十一、【利用導向】 革命文物的利用應當堅持以保證革命文物安全為前提,注重對革命文物歷史信息的延續和革命文化的傳承,推動革命文物集中連片保護利用,充分發揮革命文物的公共服務和社會教育作用。
禁止歪曲、貶損、丑化革命文物,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十二、【革命文物研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入挖掘革命文物的精神內涵,加強革命文物及其承載的革命歷史和革命文化的研究,編纂、出版、制作革命文物相關資料、書籍、影視和文藝作品,運用時代語言解讀革命歷史,闡釋革命精神的時代價值。
十三、【加強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多媒體等現代技術手段,創新革命文物精神傳播方式,加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宣傳。
各級各類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播放或者刊登革命文化題材作品、制作發布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加強對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的宣傳?!?/p>
十四、【革命教育】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應當充分利用革命文物資源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革命傳統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充分利用革命文物資源開展現場教學、主題教育、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活動。
十五、【文物展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革命文物,打造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的革命文物陳列展覽精品。
革命文物陳列展覽的說明和講解應當尊重歷史事實,確保準確性、完整性和權威性,杜絕無歷史依據的歪曲解說,禁止庸俗化和娛樂化傾向。
十六、【數字資源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多媒體、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推動建立革命文物資源與管理數字平臺,推進革命文物資源永久保存、有序共享。
十七、【交流合作】 鼓勵革命舊址、博物館、紀念館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學校、社區以適當方式建立革命文物共享機制。鼓勵開展省內外革命文物館藏資源、主題展覽合作與交流。
十八、【紅色旅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革命文物利用納入本行政區域旅游發展規劃,發展紅色旅游,充分發揮革命舊址惠及民生、助力鄉村振興、助推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
十九、【祭掃紀念】 在清明節和革命重要紀念日,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利用革命舊址、遺跡和紀念場館組織開展革命紀念祭掃活動。
二十、【多元共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多元投入體系,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收藏、捐贈、志愿服務、創作革命題材文化藝術作品、建設革命文化主題博物館紀念館等多種方式參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
二十一、【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革命文物保護利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二十二、【公益訴訟】 符合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對破壞或者損害革命文物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二十三、【責任追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責任部門及工作人員,在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革命文物損壞或損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法律責任】 違反本決定有關禁止性行為規定的,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五、【施行日期】 本決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