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14號)
省十三屆人大代表名額779名,2022年1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時實有代表774人。
2022年3月28日,秦皇島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罷免王大虎的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2022年3月26日,邯鄲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罷免袁保珍的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王大虎、袁保珍的省十三屆人大代表資格依法終止,王大虎的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相應撤銷。
截至目前,省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772人。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29日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15號)
《河北省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
河北省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條例
?。?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制定和實施
第三章 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四章 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第五章 大運河文化遺產利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大運河文化遺產,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定文化自信,凝聚民族精神,傳承人類文明,促進大運河沿線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劃綱要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大運河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運河,是指中國大運河河北段,包括北運河、南運河、衛運河、衛河、永濟渠遺址和河北雄安新區白洋淀與大運河連通部分。
本條例所稱大運河文化遺產,包括列入大運河文化遺產名錄的大運河水工遺存、各類伴生歷史遺存等物質文化遺產和與大運河相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活態傳承、合理利用、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
第四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強化監督考核,加大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投入,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大運河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按照規定權限依法行使有關行政執法權。
大運河沿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五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省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負責制定重大決策、重大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重要工作落實情況。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具體落實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協調機制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和督促檢查工作。
大運河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做好管理銜接,共同推動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大運河沿線相鄰的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河南省等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協商解決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重大事項。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推進大運河文化遺產基礎數據生產、整合和數據庫建設,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遙感監測等技術,推動文化遺產信息資源數據共享、開發利用、數字化展示,加強現代科技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中的應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弘揚大運河承載的文化價值和精神內涵,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宣傳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大運河文化遺產知識納入中小學校本課程等教育內容,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傳承教育基地,組織學生開展研學實踐教育活動,培養學生的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宣傳報道,褒揚先進典型并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義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社會資本依法參與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章 規劃制定和實施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以國家《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規劃綱要》為引領,制定本省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及其專項規劃,并與國土空間、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公布的規劃,不得擅自調整或者修改;確需對規劃內容進行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履行報批程序。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及其專項規劃要求,做好大運河文化遺產整體保護利用。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規劃應當以大運河現有和歷史上最近使用的主河道為基礎,根據遺產資源分布,合理劃分大運河文化帶的核心區、拓展區和輻射區。
第十四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同河道水系治理管護、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城鄉區域統籌協調、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相結合,加強大運河系統性、整體性保護利用。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要求,制定本省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
第十六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實行名錄管理。大運河文化遺產名錄應當由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調整并公布。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組織開展大運河文化遺產考古、調查、認定、記錄、建檔等工作,并依照各類文化遺產的特點分別制定保護利用措施。
第三章 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七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真實性、完整性、延續性保護的要求,遵循規律,科學規劃,分類施策,統籌推進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
第十八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大運河文化遺產名錄,分級分類劃定各類保護對象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具體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
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設施維護、輸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范圍內進行破壞大運河遺產本體的工程建設。在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列入大運河世界文化遺產的文物保護單位,其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符合世界文化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的保護要求。
第十九條 北運河、南運河、衛運河、衛河河道兩岸各兩千米范圍劃定為管控區。
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管控區的開發利用,應當依照國家《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規劃綱要》的規定進行,遵守文化遺產保護、國土空間管控、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并與大運河文化遺產及其歷史風貌相適應。
第二十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置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標志、界樁。
禁止涂污、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標志、界樁。
第二十一條 大運河沿線的土地經文物主管部門核定可能存在歷史文化遺存的,應當在劃撥、出讓土地使用權前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已劃撥、出讓的土地,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歷史文化遺存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采取措施進行保護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大運河本體和遺存保護工作:
?。ㄒ唬Υ筮\河本體重要點段,采取清淤清障、清理雜物、拆除遷移、修復加固等措施,逐步恢復河道功能;
?。ǘΩ黝愃ぴO施進行整修和防護加固;
?。ㄈΥ筮\河沿岸古建筑、近現代代表性建筑進行保護修繕,排除險情,并對周邊環境進行整治;
?。ㄋ模τ罎z址故道、重要古城址等遺址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并根據考古成果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實施大運河河道清淤清障、河堤加固等相關工程時,應當保持河道的總體走向形態,保護具有歷史價值的堤防系統。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碼頭、沉船等歷史文化遺存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采取措施進行保護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沿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的整體保護,保持大運河文化遺產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生產生活延續性。
第二十五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水資源配置,充分利用本地地表水、非常規水源,統籌協調利用外調水源,對大運河進行生態補水,保持大運河主河道及沿線主要河流基本生態用水。
第二十六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綜合運用水污染防治、水資源調配、水生態保護等措施,采取設置功能型濕地、提高污水處理等級等方式,控制河道污染,改善大運河水質,恢復大運河生態。
第二十七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河道內違法耕種的灘地進行退耕,對裸露河灘進行生態修復,對違法占用河堤的建(構)筑物進行清除,恢復河道生態功能,優化濱河生態空間。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下列危害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
?。ㄒ唬p毀、破壞大運河水工設施;
?。ǘ┥米蕴疃?、占用、拆毀、覆蓋大運河河道;
?。ㄈ┥米栽诖筮\河河道內采砂、取土、開墾;
?。ㄋ模┫虼筮\河水體、河道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渣等固體廢棄物;
?。ㄎ澹┫虼筮\河水體、河道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渌:Υ筮\河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
第四章 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
第二十九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保護的要求,統籌推進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鼓勵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重要載體、自然空間、人文環境以及集聚區域進行整體性保護。
第三十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表演類、節慶民俗類、傳統技藝類等不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類型,統籌建設傳習所、傳承基地、展示中心等保護傳承設施。
第三十一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提供傳承場所、資助傳習經費、提供技能培訓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三十二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以文字、圖片、錄音、錄像、口述史等方式,記錄拍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掌握的相關知識和精湛技藝,做好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成果保存工作。
第三十三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實施大運河傳統工藝振興計劃,將具備一定傳承基礎和市場前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納入本省傳統工藝振興目錄,進行生產性保護。
第三十四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大運河沿線老字號品牌的扶持、宣傳與推廣,促進老字號品牌做大做強。
第三十五條 鼓勵利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站)、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傳習所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開展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活動。
第三十六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開展下列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活動:
?。ㄒ唬┙M織開展實踐體驗活動,促進滄州武術、吳橋雜技、館陶黑陶制作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走入社會生活;
?。ǘ┮劳兄匾獋鹘y節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展示和傳播活動,定期組織展演活動;
?。ㄈ┩苿觽鹘y戲曲、音樂、舞蹈等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農村、進社區、進校園、進企業。
第三十七條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與大運河沿線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區、群體以及傳承人合作,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和實訓基地,拓展大運河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途徑。
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參與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教學科研。
第五章 大運河文化遺產利用
第三十八條 大運河文化遺產利用應當堅持科學、適度、持續、合理的原則,以不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及其環境風貌為前提,與大運河文化遺產的文化屬性和承載力相適應,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現場展示,充分發揮其在展示中華文明、彰顯文化自信中的獨特作用。
第三十九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的歷史、科學、藝術、文化等研究工作,挖掘大運河文化遺產精神內涵,闡釋大運河文化遺產價值。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單位、文化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設立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研究機構,開展資源調查、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傳承利用等活動。
第四十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大運河文化帶,推進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第四十一條 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應當根據大運河文化遺產資源的整體布局、稟賦差異及其周邊人居環境、自然條件、配套設施等情況,重點建設管控保護、主題展示、文旅融合、傳統利用等主體功能區。
第四十二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運河文化帶規劃建設,保護、挖掘和闡釋大運河所承載的優秀傳統文化,推動大運河文化與時代元素相結合,重點打造大運河璀璨文化帶、綠色生態帶、繽紛旅游帶。
第四十三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建設運河樞紐城市、發展運河重點城市、打造運河水岸市縣、培育沿河特色城鎮等方式,統籌利用各類資源,優化城鎮發展空間格局。
第四十四條 鼓勵建設集文物陳列、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科普教育、文化宣傳等功能于一體的大運河文化遺產博物館(展示館),提升大運河文化整體展示水平。
第四十五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依法利用大運河沿線歷史遺留的老作坊、舊廠房等工業設施,發展文化創意、科技研發等高附加值產業,推動工業遺產活化利用。
第四十六條 鼓勵開展以弘揚大運河文化為主題的文藝創作、文藝演出等宣傳展示活動,解讀大運河文化遺產歷史內涵,提高全社會保護利用大運河文化遺產的意識。
第四十七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游發展需要,加強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完善水陸交通體系,實現大運河沿線碼頭與公路、鐵路的有機銜接。
鼓勵大運河適宜河段發展旅游通航。
第四十八條 大運河沿線旅游景區、景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集中收集處理污水和垃圾,禁止隨意排放污水、棄置和堆放垃圾;加強對游客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禁止隨意丟棄垃圾。
第四十九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與大運河文化相關聯的文化創意設計服務、文化軟件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文化藝術服務、文創產品開發等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將文化資源轉化為經濟資源,增強大運河文化遺產資源轉化活力。
第五十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公共文化設施,整治鄉村人居環境,改善鄉村交通,發展大運河沿線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推進美麗鄉村建設,促進鄉村全面振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聯合執法、綜合執法機制,整合各類執法資源,落實執法責任,加強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工作。
第五十二條 大運河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公安、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加強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安全檢查和執法巡查,重點做好汛期、枯水季以及無水段大運河的日常檢查巡查,及時發現并排除不安全因素,依法處理破壞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環境風貌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警處置機制,加強監測預警,通過遙感衛星、無人機等技術手段,與人工監測相結合,加強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監測工作,并利用監測結果開展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對未履行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人進行約談。
約談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整改要求、整改結果等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五條 大運河沿線實行省、市、縣、鄉、村五級河長制。各級河長應當組織、協調、督導有關部門開展責任河段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督等工作。
第五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破壞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進行勸阻,并向公安、文物等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五十七條 對破壞大運河文化遺產、大運河生態環境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和有關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大運河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哉{整或者修改大運河文化保護傳承利用實施規劃及其專項規劃的;
?。ǘ┪锤鶕脊?、調查等相關研究成果對名錄和檔案進行調整的;
?。ㄈ┻`法違規審批建設工程影響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
?。ㄋ模┪绰男写筮\河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責任造成大運河文化遺產破壞的;
?。ㄎ澹┰谖奈镏鞴懿块T對可能存在歷史文化遺存的土地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之前,劃撥、出讓土地使用權的;
?。┙拥浇ㄔO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歷史文化遺存的報告后,未及時依法采取措施進行保護和處理的;
?。ㄆ撸┪绰男写筮\河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責任造成大運河環境污染和環境風貌破壞的;
?。ò耍┪磳拥纼冗`法耕種的灘地進行退耕、未對裸露河灘進行生態修復、未對違法占用河堤的建(構)筑物進行清除的;
?。ň牛┪窗凑找幎男泻娱L責任造成大運河生態環境或者水工遺存破壞的;
?。ㄊ┌l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ㄊ唬┯衅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歷史文化遺存未按照規定報告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涂污、損壞、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標志、界樁的,由公安機關、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大運河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物、水行政、生態環境、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文物保護、河道管理、水資源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p毀、破壞大運河水工設施的;
?。ǘ┥米蕴疃?、占用、拆毀、覆蓋大運河河道的;
?。ㄈ┥米栽诖筮\河河道內采砂、取土、開墾的;
?。ㄋ模┫虼筮\河水體、河道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廢渣等固體廢棄物的;
?。ㄎ澹┫虼筮\河水體、河道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衅渌:Υ筮\河物質文化遺產行為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大運河沿線旅游景區、景點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隨意排放污水、棄置和堆放垃圾的,游客隨意丟棄垃圾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水行政、生態環境、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16號)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11月10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四章 建設用地
第五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和登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土地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科學規劃、嚴格管理,節約集約用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維護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推動綠色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加強對土地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履行監督管理、開發利用主體責任,維護土地管理秩序,推動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耕地質量管理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和監督有關工作。
第六條 嚴格落實土地督察制度。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縣(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國土空間規劃
第九條 本省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國土空間規劃包括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土地開發、保護、建設活動應當堅持規劃先行。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
第十條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劃定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
下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服從上級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應當服從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相互協同,與詳細規劃相銜接,有關技術標準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
第十一條 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國務院批準。
依法需報國務院批準的設區的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其他設區的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將縣(市)與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合并編制,也可以幾個鄉(鎮)為單元編制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十二條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管轄范圍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城鎮開發邊界外鄉村地區的村莊規劃作為詳細規劃,以一個或者幾個行政村為單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涉及國土空間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生態修復、文物保護、林業和草原等方面的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跨行政區域或者流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由共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因國家和本省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調查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自然資源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土地等級評定標準,評定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五年重新評定一次。
第三章 耕地保護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對耕地的數量、質量和生態實行全面保護,對下級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落實年度補充耕地任務,確保因建設占用的耕地得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補充。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原則,分別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無法自行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用于組織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開墾費標準由省發展改革、省財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耕地開墾費應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國家逐級下達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依法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并嚴格保護和管理。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一般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比例和數量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永久基本農田應當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嚴格管理,并落實到地塊,按照地塊確定管理、保護單位或者個人。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基本農田的位置、范圍向社會公告,并設立保護標志。
第二十條 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按照“數量不減、質量不降、布局穩定”的要求進行補劃,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相應的國土空間規劃,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還需報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國土空間規劃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
第二十一條 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應當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嚴禁擅自或者變相將設施農業用地用于非農建設。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農民集體所有荒山、荒地、荒灘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關于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進耕地保護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土地整理方案,優先改造中、低產田,有計劃地整治、改造閑散地和廢棄地,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設所占用耕地的補充。
縣(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補充耕地的質量進行驗收。
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
第二十四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土地復墾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足額預存到專門賬戶,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并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土地復墾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于農業。
對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投入資金進行復墾,也可以按照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吸引社會投資進行復墾。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被占用耕地、被取土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剝離再利用工作。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應剝盡剝、能覆盡覆”的要求進行耕作層的土壤剝離利用。具備利用條件的,應當優先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四章 建設用地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等,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推動城鄉存量建設用地開發利用,引導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落實建設用地標準控制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推廣應用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應當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中安排不少于國家和省規定比例的土地用于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用地,保障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批準的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了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分批次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ㄒ唬﹪鴦赵号鷾蕠量臻g總體規劃的,報國務院批準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ǘ┦∪嗣裾鷾蕠量臻g總體規劃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
?。ㄈ┰O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可以授權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農用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參照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權限執行。
第二十八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報國務院批準:
?。ㄒ唬┯谰没巨r田;
?。ǘ┯谰没巨r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ㄈ┢渌恋爻^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權同屬于國務院或者同屬于省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一并申請辦理。
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省人民政府但土地征收批準權屬于國務院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后,向國務院申請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后,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省人民政府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辦理土地征收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一并辦理。
第三十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用便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自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第三十三條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三十四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補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其補償登記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辦理征收土地審批手續時,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以及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完成本條例規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第三十六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并保證足額到位,??顚S?。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第三十七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以及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區片綜合地價分配比例和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歸被安置人員。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確定參加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對象名單,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對名單進行審查、公示、確認后,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繳費補貼,及時為補貼對象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將與征地補償有關的所有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并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將下列土地納入政府儲備土地:
?。ㄒ唬┮婪ㄊ栈氐膰型恋?;
?。ǘ┦召彽耐恋?;
?。ㄈ┬惺箖炏荣徺I權取得的土地;
?。ㄋ模┮艳k理農用地轉用、征收批準手續并完成征地的土地;
?。ㄎ澹┱婪ㄈ〉玫钠渌恋?。
儲備的土地應當產權清晰,供應前完成前期開發,并具備動工開發條件。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依法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協議出讓條件和要求。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可以參照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執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手續。
第四十二條 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建設用地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經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由受讓方依法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改變土地用途的,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第四十四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出資以及司法處置、資產處置、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并或者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涉及到房地產轉讓的,按照房地產轉讓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房地產轉讓手續。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活動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與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用地的地類、面積、用途、使用期限、恢復標準、補償費用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建設周期較長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的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四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臨時用地應當盡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ㄒ唬閷嵤┏鞘幸巹澾M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ǘ┩恋爻鲎尩扔袃斒褂煤贤s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ㄈ┮騿挝怀蜂N、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ㄋ模┕?、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ㄒ唬┮猿鲎尰蛘咦鲀r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補償;
?。ǘ┮宰赓U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評估租金高出實際租金的數額與剩余年限折算的現值給予補償。
依照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合同約定,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依照第一款第(三)(四)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十八條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
土地所有權人應當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載明土地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價格及集體收益分配安排等內容,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書面意見,在出讓、出租前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認為該方案不符合規劃條件或者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應當在收到方案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修改意見。土地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的意見進行修改。
第四十九條 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規模,促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鼓勵鄉村重點產業和項目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第五十條 縣(市)、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考慮農村村民生產、生活需求,突出節約集約用地導向,科學劃定宅基地范圍。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本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縣(市)、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申請、村民委員會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五十一條 農村居民點布局和建設用地規模應當遵循節約集約、因地制宜的原則合理規劃??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合理保障本行政區域農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流轉宅基地,禁止違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
第五十二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ㄒ唬┢皆貐^和山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ǘ紊系貐^,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標準。
第五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ㄒ唬┺r村村民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ǘ┩鈦砣丝诼鋺舯敬宄蔀榧w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ㄈ┮蜃匀粸暮蛘咭驅嵤┐迩f和鄉(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第五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ㄒ唬┠挲g未滿十八周歲的;
?。ǘ┰姓啬軌蚪鉀Q分戶需要的;
?。ㄈ┏鲑u、出租、贈與住宅的。
第五十五條 農村村民由于買賣住房轉移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買方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并依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于保障本村新增宅基地需求。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第五章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和登記
第五十六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具體承辦。
第五十七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不動產登記機構,其設立的登記經辦機構負責登記具體工作。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籍管理,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地籍調查工作,建立地籍數據庫,為土地管理工作和社會公眾查詢提供依據。
第五十九條 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進行界址認定。與土地權屬界線相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指界通知書要求參加指界。對土地權屬界線沒有異議的,應當在界址表上簽字或者蓋章。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指界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地籍資料、現狀界址及當事人指認,劃定土地權屬界線,并將土地權屬界線認定書以書面形式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的方式通知相鄰利害關系人。
對土地權屬界線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劃界復核申請。劃界復核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六十條 依法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或者收回批準文件生效后,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林業和草原、水利、農業農村、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共同責任。
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街道)應當按照規定范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十二條 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進行督察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督察事項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土地督察工作,不得拒絕、阻礙自然資源督察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動態監測評估預警和實施監管機制。上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下級國土空間規劃中各類管控邊界、約束性指標等管控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蟊粰z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并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ǘ┰儐栠`法案件涉及的單位或者個人;
?。ㄈ┻M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涉嫌土地違法的現場進行勘測、拍照、攝像等;
?。ㄋ模┴熈罘欠ㄕ加猛恋氐膯挝换蛘邆€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ㄎ澹ι嫦油恋剡`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暫停辦理與該違法案件相關的土地審批、登記等手續;
?。赡鼙晦D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責令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檢查措施。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地違法行為約束和懲戒機制,將建設用地市場重大失信行為、土地違法行為等信息納入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公示,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土地違法行為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移送,有關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接受并審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在非法轉讓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于九十日內交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依法管理和處置。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后未按照規定恢復原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土地復墾費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谕恋貙徟^程中弄虛作假的;
?。ǘ┪绰男斜O督檢查職責,對發現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ㄈ┴澪?、截留或者挪用與土地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和土地征收有關費用的;
?。ㄋ模┢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17號)
《河北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3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
河北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醫療糾紛預防
第三章 醫療糾紛處理
第四章 醫療糾紛應急處置
第五章 醫療責任保險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和國務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應當遵循屬地負責、預防為主、公平公正、及時便民、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和平安建設考核指標體系,健全涉醫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立部門分工協作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工作,依法履行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醫療糾紛。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工作,監督管理在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登記的從事醫療損害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查處、打擊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合法權益以及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機構開展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保險等業務的監督管理。
財政、民政、市場監管、信訪、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相關工作。
醫療機構所在地、患者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相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完善醫療質量安全管理體系,深化醫療改革,規范診療活動,改善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質量,加強醫療救助,預防、減少醫療糾紛。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衛生常識宣傳,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報道醫療糾紛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做到真實、客觀、公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媒體等形式發表醫療糾紛相關言論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事實為依據。
第八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和患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的知情權、隱私權、選擇權等合法權利;醫患雙方應當相互尊重、理解、信任,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共同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人文關懷,支持醫務人員工作,營造全社會尊重醫務人員的良好社會氛圍。醫務人員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擾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醫療糾紛預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多元化解糾紛機制建設,發揮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優勢,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有效化解醫療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要求,依法處置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行為,維護醫療機構良好的執業環境,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普及疾病預防、治療相關知識,提高公眾健康素養。
第十一條 醫院協會、醫師協會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促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加強與疾病治療相關的醫學常識的宣傳。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加強人文關懷,嚴格遵守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恪守職業道德。
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規范、常規的培訓,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醫療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對診斷、治療、護理、藥事、檢查等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并加強醫療信息化建設,實現電子病歷互聯互通,提高服務水平。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風險管理,完善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排查醫療風險隱患,檢查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安全責任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協商溝通機制,對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提出的咨詢、意見和建議,應當耐心解釋、說明,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就診療行為提出的疑問,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自查,并指定有關人員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溝通,如實說明情況。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鹬?、關心、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ǘ┌凑諊鴦赵盒l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展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服務,保障臨床應用安全,降低醫療風險。采用醫療新技術的,應當開展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確保安全有效、符合倫理;
?。ㄈ﹪栏駡绦兴幤?、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的進貨查驗、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等不合格的藥品、醫療器械、消毒藥劑、血液等;
?。ㄋ模┫蚧颊哒f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ㄎ澹┚o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凑找幎〞鴮懖⑼咨票9懿v,向患者提供病歷資料復制服務;
?。ㄆ撸┓?、法規、規章有關診療活動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鰣虡I范圍開展診療活動;
?。ǘ┻`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ㄈ┻`法違規使用診療技術、藥物和醫療器械;
?。ㄋ模╇[瞞、誤導或者夸大病情;
?。ㄎ澹╇[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寐殑罩闼饕?、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ㄆ撸┓?、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以及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病歷的全部資料。
患者要求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制服務,并在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在場。應患者要求為其復制病歷資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應當公開。
患者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依法查閱、復制病歷資料。
第十八條 患者及其近親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袷蒯t療機構診療制度和醫療秩序,尊重醫務人員;
?。ǘ┤鐚嵪蜥t務人員陳述病情病史,配合醫務人員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
?。ㄈ┳駨尼t療機構按照有關診療規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轉診或者出院的安排;
?。ㄋ模┌凑找幎ㄖЦ夺t療費用;
?。ㄎ澹︶t療行為有異議的,通過合法途徑表達意見和訴求;
?。┰谕话l公共衛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的,應當予以配合。
患者及其近親屬不得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執業范圍的醫療行為。
第三章 醫療糾紛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可以選擇下列途徑解決:
?。ㄒ唬╇p方自愿協商;
?。ǘ┥暾埲嗣裾{解;
?。ㄈ┥暾埿姓{解;
?。ㄋ模┫蛉嗣穹ㄔ禾崞鹪V訟;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途徑。
鼓勵當事人優先選擇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推選具有醫學、法學等專業知識且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組成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醫調委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等部門加強對醫調委的監督指導,定期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工作評估。
醫調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數量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
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醫調委所需經費按照財政、司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醫調委主要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ㄒ唬┦芾?、調查和調解醫療糾紛,提出調解意見;
?。ǘ┫蜥t療機構提出預防醫療糾紛的建議;
?。ㄈ┒ㄆ谙蛐l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報告醫療糾紛調解工作開展情況;
?。ㄋ模┩ㄟ^調解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負責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機構,建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制度,依法做好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工作。
第二十三條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進行處置:
?。ㄒ唬┞犎』颊呋蛘咂浣H屬意見,向其告知醫療糾紛的處理途徑和程序,回答相關咨詢和疑問,引導其依法解決糾紛;
?。ǘ└嬷颊呋蛘咂浣H屬有關病歷資料查閱、復制的規定;
?。ㄈ└嬷颊呋蛘咂浣H屬有關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的規定;
?。ㄋ模┗颊咚劳龅?,告知其近親屬有關尸檢的規定;
?。ㄎ澹┍匾獣r組織專家會診,并將專家會診意見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
?。┬枰獑俞t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采取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ㄆ撸┡浜闲l生健康、公安等部門以及相關單位做好調查取證和糾紛處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生醫療糾紛需要封存、啟封病歷資料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對病歷資料進行確認。封存尚未完成的病歷,可以先行封存已完成病歷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病歷按照規定完成后,再對后續完成部分病歷的原件或者復制件進行封存。醫療機構應當對封存的病歷開列封存清單,由醫患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各執一份。封存的病歷資料原件或者復制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病歷資料封存后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病歷資料封存滿三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第二十五條 疑似輸液、輸血、注射、用藥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或者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醫患雙方無法共同委托時,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血站派員到場。
現場實物封存后醫療糾紛已經解決,或者患者在現場實物封存滿三年未再提出解決醫療糾紛要求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啟封。
第二十六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七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拒絕簽字的,視為不同意尸檢。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醫患雙方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
第二十七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或者指定的場所,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十四日。逾期未處理的尸體,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后,通知殯儀館接收尸體并按照有關規定告知其近親屬。殯儀館接到醫療機構通知后,應當迅速安排車輛和人員到達現場,按照規定辦理接收尸體手續。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殯葬服務機構依法妥善處理患者尸體等工作。
第二節 協商與調解
第二十八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選擇協商解決的,應當堅持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則,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ㄒ唬┰趯iT場所進行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
?。ǘ┽t患雙方人數較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每方代表人數不超過五人;
?。ㄈ┮婪ㄎ拿鞅磉_意見和要求,不得有過激或者違法行為,不得擾亂正常醫療秩序;
?。ㄋ模﹨f商確定賠付金額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對分歧較大或者索賠數額較高的醫療糾紛,鼓勵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
?。ㄎ澹┽t患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書。
醫患雙方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反悔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調委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調委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
申請人可以通過書面、網絡平臺、口頭或者電話等方式申請調解。通過書面或者網絡平臺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通過口頭或者電話申請的,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內容,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醫療機構內發生重大醫療糾紛,醫調委可以委派人民調解員開展現場勸解工作,引導醫患雙方申請調解。
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已被受理,或者申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行政調解并且已被受理的,醫調委不再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第三十條 醫調委收到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后,應當立即予以審查。決定受理的,及時答復當事人;不予受理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醫調委根據調解需要,可以委派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醫患雙方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醫患雙方申請人民調解員回避并且理由正當的,醫調委應當予以調換。醫調委認為有應當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決定。人民調解員認為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
第三十二條 醫調委應當自調解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鑒定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調委和醫患雙方可以約定延長調解期限。超過調解期限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三十三條 醫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簽訂調解協議書。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有效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書,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雙方未申請司法確認的,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醫患雙方申請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應當參照本條例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規定向醫療糾紛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醫患雙方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經申請醫調委調解并且已被受理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第三十五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自調解申請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鑒定時間不計入調解期限。
經調解達成一致的,醫患雙方應當簽訂調解協議書。超過調解期限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調解不成、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醫調委及其人民調解員、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醫患雙方的個人隱私等事項予以保密。未經醫患雙方同意,醫調委、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不得公開進行調解,也不得公開調解協議內容。
第三節 醫療損害鑒定
第三十七條 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以明確責任的,醫患雙方可以共同委托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統稱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經醫患雙方同意,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醫調委委托鑒定。
鑒定費預先向醫患雙方收取,最終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第三十八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組建醫療損害鑒定專家庫,供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選用,也可以為醫調委、醫療機構調解醫療糾紛提供服務。專家庫應當包含醫學、法學、法醫學等領域的專家。聘請專家進入專家庫,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醫療損害鑒定應當由受委托鑒定事項所涉專業的臨床醫學、法醫學等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沒有相關專業人員的,應當從前款規定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專家進行鑒定。
第三十九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應當載明并詳細論述下列內容:
?。ㄒ唬┦欠翊嬖卺t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ǘ┦欠翊嬖卺t療過錯;
?。ㄈ┽t療過錯與醫療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ㄋ模┽t療過錯在醫療損害中的責任程度。
第四十條 醫患雙方申請咨詢專家、鑒定人員回避并且理由正當的,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予以調換。醫療損害鑒定機構認為有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決定。咨詢專家、鑒定人員認為有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
第四十一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書。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或者其他特殊問題的,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延長鑒定時間的,應當書面告知委托人。鑒定過程中補充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間。
第四十二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開展醫療損害鑒定,應當執行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對出具的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負責,不得出具虛假鑒定意見。
第四章 醫療糾紛應急處置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訂醫療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組織開展相關培訓和演練。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指導醫療機構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應對機制和警醫聯動聯防聯控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能力。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公安機關應當在三級醫院設立警務室,在其他醫院設立警務室或者與醫院配合做好警醫聯動工作,加強巡邏防控,及時受理涉醫報警求助,加強突發事件動態管控,保障醫務人員執業和患者就診安全。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安保力量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二級以上醫院根據需要在醫院入口或者在重點區域入口設置安檢設備進行安全檢查,進入上述區域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因身體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的,應當接受人工檢查。
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醫療機構安全檢查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對強行進入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安全檢查人員發現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等禁限物品的,應當先行控制現場,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醫療機構應當為急危重患者設置安全檢查綠色通道。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報告制度。
發生重大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情況,指導和督促醫療機構采取措施控制事態、解決糾紛。必要時,應當派員到現場指導和參與糾紛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患者及其近親屬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勸阻無效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等工作:
?。ㄒ唬┚郾娬紦t療機構的診療、辦公場所;
?。ǘ┰卺t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
?。ㄈ┰卺t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癥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尸體,影響醫療秩序;
?。ㄋ模┕晃耆?、謾罵、詆毀、恐嚇醫務工作人員,非法限制醫務工作人員人身自由,毆打、傷害醫務工作人員;
?。ㄎ澹┓欠ㄕ加?、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欠〝y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
?。ㄆ撸├妹襟w散布謠言,故意擾亂公共秩序;
?。ò耍┢渌麛_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醫療糾紛警情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置:
?。ㄒ唬┝⒓唇M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教育疏導,勸阻雙方過激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態擴大;
?。ǘ_亂正常醫療秩序等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的人員帶離現場調查,維護醫療秩序;
?。ㄈ┰卺t療機構停尸、鬧喪,經勸阻無效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置;
?。ㄋ模┮婪ú樘幀F場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服務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依法采取避險保護措施。
醫務人員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其所在醫療機構應當提供支持。
第五章 醫療責任保險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建立完善風險防范制度,利用醫療責任保險、醫療意外保險等風險分擔形式,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參加醫療風險基金。
鼓勵醫務人員參加執業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第五十一條 鼓勵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開發多樣化的醫療責任保險產品,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科學合理厘定醫療責任保險費率。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用可以按照規定計入醫療成本。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提高現有醫療收費標準或者變相增加患者負擔。
第五十三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應當依照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向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報案,并如實向承保機構提供醫療糾紛有關情況。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應當加強與醫療機構、醫調委的溝通配合,建立快速有效的醫療糾紛調處理賠機制并及時理賠。
第五十四條 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和醫調委、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主持作出的調解協議以及承保機構認可的醫患雙方依法達成的和解協議,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的依據,及時賠付并提供相關保險服務。
第五十五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承保機構醫療責任保險業務理賠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保險經營業務,指導承保機構做好保險理賠與人民調解的工作銜接,引導承保機構加強醫療責任保險業務管理和風險掌控。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窗匆幎ㄖ贫ê蛯嵤┽t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ǘ┪窗匆幎ǜ嬷颊卟∏?、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ㄈ╅_展具有較高醫療風險的診療活動,未提前預備應對方案防范突發風險;
?。ㄋ模┪窗匆幎ㄌ顚?、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ㄎ澹┚芙^為患者提供查閱、復制病歷資料服務;
?。┪窗匆幎ń⑼对V接待制度、明確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
?。ㄆ撸┪窗匆幎ǚ獯?、保管、啟封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
?。ò耍┪窗匆幎ㄏ蛐l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司法行政部門對醫療損害鑒定機構和有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灰环疆斒氯?;
?。ǘ┪耆璁斒氯?;
?。ㄈ┧魅?、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ㄋ模┬孤夺t患雙方個人隱私等事項。
第六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編造、散布虛假醫療糾紛信息,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損壞公私財物,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