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司法監督的實踐與創新
祝曉光 楊留強
摘 要:近年來,各地人大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司法監督工作做了大量探索,取得新的成效,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及時總結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新經驗,客觀分析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加強和改進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新思路,對踐行執政為民的理念,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做好人大司法監督工作,要著力改進對司法專項工作的監督,加強對司法類案、具體案件、司法人員和司法文件的監督。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原則和制度設計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都要受到制約和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擔負起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責,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加強對‘一府兩院’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確保法律法規得到有效實施,確保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得到正確行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1]人大是司法的母體,母體的監督具有天然的正當性。[2]雖然關于人大監督司法正當性的爭論仍然很多,但無論概念言說有何差異,都無法否認人大監督司法作為國家權力實踐方式的客觀存在。[3]近年來,各地人大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講話精神,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司法監督工作做了大量探索,取得新的成效,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及時總結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新經驗,客觀分析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加強和改進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新思路,對踐行執政為民的理念,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人大司法監督工作尚待解決的主要問題
長期以來,人大司法監督工作面臨諸多難題,突出表現在對司法權的行使缺少有效制約,宏觀的監督多、微觀的監督少,寬松的監督多、較勁的監督少,面子上的監督多、里子上的監督少,形式的監督多、管用的監督少,靶向不準、力度不夠、剛性不足,效果不夠好。
?。ㄒ唬┍O督司法專項工作的作用尚待充分發揮
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最為常見的形式是對司法專項工作進行監督,主要采取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的方式,有時也會采用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加開展專題詢問的方式,其他方式則較為少見。
人大對司法專項工作的監督,主要問題并不是缺少有效的監督手段,而是監督手段的有效使用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監督對象說的并不是人大想聽的,存在偏離初衷、達不到預期目的的問題。在專題調研、執法檢查聽取工作匯報時,監督對象向人大提交的工作報告中,經常存在避重就輕、避實就虛、避問題就成績問題,材料偏離方案要求,將報告、座談異化為擺功評好、成績展示,不能有效發現和解決問題。二是人大自身的調研、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和監督對象的工作報告,對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大而化之、籠統括之,過于宏大、抽象,不能量化、細化、實化,不夠精準、不能落地、不能有效實行,看似采取了不少措施,解決了不少問題,實際上仍然飄在空中、浮在面上,并沒有有效落實。三是同具體問題、具體案件沒有結合起來,脫離人民群眾的訴求和實際需要。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是具有社會影響的案件、同自身密切相關的案件,人大開展監督過程中,包括調研、執法檢查及有關報告中卻有意回避,不體現、不處理、不解決具體問題、具體案件。如果人大司法監督工作不能解決人民群眾的現實司法問題,勢必造成監督工作“一邊是海水,一邊是火焰”,甚至是“自娛自樂”的問題。
?。ǘ┍O督法官檢察官有效手段需要加強
法官、檢察官是司法案件辦理的主體,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問題的產生,司法公信力、辦案質量的高低,都與法官、檢察官密切相關。法官、檢察官應該是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重點,同時也是難點,難就難在沒有行之有效的手段。
根據監督法的規定,人大監督法官、檢察官的方式是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有權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是法院、檢察院、主任會議、五分之一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由于人大不容易掌握法官、檢察官的履職情況,撤職案的提出者基本上是法院、檢察院在主導,主任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基本沒有提出過撤職案。撤職案提出權,對人大而言,基本上是象征意義。除此之外,人大對法官、檢察官監督的方式還有:法院、檢察院提請任免法官、檢察官需事先征求人大相關部門的意見,經有關部門審核把關,主任會議同意后方可提請常委會會議表決。但這種任職前的審查是形式上的,審查的也是形式、程序上的合法性。以上是最常見的兩種監督方式。另外,有的地方還探索嘗試對擬任命法官、檢察官進行法律知識考試,對任職后的法官、檢察官進行履職評議,但并沒有形成全國性的制度進行推廣,也沒有成為正式的法律制度。
因此,人大對法官、檢察官的監督尚缺乏有效手段和有力抓手,總體上看是形式、程序意義的。
?。ㄈ┍O督司法案件的力度需要強化
人大對司法案件的監督,分為對司法類案的監督和司法個案的監督。各級人大對監督類案有較為一致的認識,即人大可以搞類案監督。即便如此,人大對司法類案的監督也是非常謹慎的,司法類案多是以“專項工作”的名義出現,很少選取某一類案件進行專項監督,而且方式較為單一,局限于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等,沒有將對司法類案的監督同司法專項工作的監督區別開。
對監督個案,監督法沒有作出規定,實踐中存在較大分歧。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能否以及如何監督具體案件的問題爭論不休時,2006 年出臺的監督法擱置了上述爭議,試圖將這一問題留待實踐進一步摸索。[4]監督法實施后,有的地方人大對司法案件的監督顧忌較大,擔心落下個案監督的口實,因此不愿監督司法案件,往往趨向于開展司法工作專項監督,有的甚至將監督司法案件等同于個案監督,認為人大司法監督工作不能監督司法案件。為避開個案監督的爭議,有的將人大受理對司法案件的申訴作為信訪方式處理,對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由人大的相關委員會或信訪機構轉交法院、檢察院依法處理,作為啟動法院、檢察院內部監督機制的一個來源。
二、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實踐與探索
近年來,我國各地人大對司法監督工作作了一些探索,有些經驗非常值得總結。
?。ㄒ唬λ痉▽m椆ぷ鞅O督的探索
1.專項工作的評議和滿意度測評
監督法沒有對工作評議和滿意度測評作出規定。一些地方性法規對此作出了規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監督機關工作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對專項工作進行評議,也可以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當場宣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半數以上對專項工作報告不滿意的,司法機關應當對專項工作進行整改,并向常務委員會重新報告。重新報告的時間由主任會議決定。”
實踐中,各地人大在聽取審議“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同時,也會對“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落實常委會審議意見報告進行工作評議、滿意度測評。目前,這種監督方式越來越多被廣泛使用。
2014年,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對法院執行工作進行了首次專項評議,省市人大代表、律師、群眾代表共計189人參加評議。2017年,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在聽取審議省法院執行工作情況報告過程中,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法院執行工作進行了滿意度測評,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測評結果在常委會會議上當場公布。2018年,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在對全省法院執行工作調研過程中,組織省、市、縣(市、區)三級人大代表和律師、群眾代表426人對法院執行工作情況進行了評議。
2.聯動、綜合監督的開展
聯動監督,一般指不同層級的人大之間對同一或若干監督議題共同開展監督活動。綜合監督,一般指采取多種監督方式或對多個監督議題同時進行監督。聯動監督與綜合監督往往相伴而行,聯動監督過程中,為增強監督實效,多采用執法檢查、聽取工作報告、專題調研、暗查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于聯動監督和綜合監督的社會影響大、監督實效好,主要適用于特別重要的工作。2015年,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針對公檢法司機關司(執)法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方面容易發生的突出問題,由省、市、縣三級人大開展了聯動監督,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審議了省公檢法司機關就問題整改情況的專項報告,并開展了滿意度測評。
3.暗訪和問卷調查的試行
在執法檢查、專題調研過程中,邀請媒體記者參加,同工作人員一起進行暗查暗訪,現場錄制發現的問題,制作專題片并在常委會會議上播放。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執法檢查、專題調研,主動邀請相關方面的業務專家參與其中,對辦案部門的案卷進行現場抽查。對一些人民群眾關注度高,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監督活動,委托相關部門開展問卷調查,提高監督活動的精準性。典型的是,2021年6月,河北省人大監察司法委員會對“一府兩院”落實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打擊食品藥品領域犯罪情況的報告審議意見情況專題調研中,委托第三方在全省范圍內就食藥品安全問題開展問卷調查,形成《河北省食品藥品安全問卷調查數據分析報告》,作為調研報告的附件,供常委會審議時參閱。
?。ǘΨü俸蜋z察官開展的履職評議
監督法實施后,浙江省溫嶺市人大常委會于2008年和2009年對該市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和人民檢察院的部分檢察官開展了履職評議。浙江省臺州市人大常委會于2010年對該市中級人民法院部分法官開展了履職評議。之后,浙江省的杭州、寧波等市學習臺州市的經驗和做法,先后對本市部分法官和檢察官開展了履職評議。目前,浙江省絕大多數設區市已經開展了這項工作,并且至今仍在開展。安徽省人大及云南省昭通市、河北省石家莊市等地人大常委會也都先后開展了履職評議工作。
實踐中,各地人大常委會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評議模式,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述職-審議”式
“述職-審議”式以安徽省為代表,該模式的程序為被評議人向人大常委會口頭或書面述職,然后人大常委會進行分組審議,沒有述職調查和滿意度測評兩個程序?!栋不帐∪嗣翊泶髸瘴瘑T會關于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任前審查和任后監督的規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述職報告印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口頭述職報告在常委會分組會議上進行審議。組成人員對書面述職報告的意見和口頭述職報告的審議意見,由任免工作機構匯總,向主任會議報告后,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并向述職人員反饋。”
2.“調研-評議”式
“調查-評議”式以浙江省臺州市和杭州市為代表,該模式的程序為在集中評議開始前,先對被評議人進行調研走訪,然后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進行集中評議,并確定評議等次。依照2013年《杭州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檢察院部分檢察官開展履職評議的工作方案》規定,市人大常委會成立評議工作調研組,向市檢察院、市紀委(監察局)、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有關部門和部分市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律師、案件當事人等了解被評議對象的有關情況;抽查、閱看被評議對象近兩年來主辦的案件卷宗,旁聽被評議對象承辦案件的庭審。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評議工作調研組對被評議對象的履職評議建議意見報告,對評議對象進行評議,并確定“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評議等次。
3.“述職-審議-測評”式
“述職-審議-測評”式以河北省石家莊市為代表,該模式的程序為被評議人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履職情況,然后人大常委會對被評議人的履職報告進行審議,最后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被評議人進行滿意度測評,沒有調研走訪這個程序。2015年2月27日,石家莊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石家莊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對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開展履職評議的暫行辦法》“五、方法步驟”中將集中評議的程序規定為:“1、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聽取被評議法官、檢察官個人履職情況報告;2、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被評議法官、檢察官個人履職情況報告進行審議;3、對被評議法官、檢察官履職情況進行測評。測評票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格次。測評結果當場宣布。”
4.“調查-述職-評議-測評”式
“調查-述職-評議-測評”式以安徽省阜陽市為代表,該模式的程序為先對被評議人進行述職調查,然后被評議人向人大常委會進行述職,人大常委會對被評議人進行評議,并進行滿意度測評?!陡逢柺腥舜蟪N瘯雎氃u議辦法(暫行)》第十二條規定:“常委會會議評議按下列程序進行:(一)主任會議向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印發述職人員的述職報告和評議調查組的調查報告;(二)述職人員向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作述職報告;(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根據述職報告、調查報告進行評議;述職人員到會述職,聽取評議意見時,應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評議中提出的問題給予回答或說明。(四)評議調查組匯總整理形成書面評議意見,經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述職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述職人員的履職情況,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進行測評。測評結果當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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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同于對司法機關的專項工作進行監督,而是專門針對司法機關辦理的某一類案件進行監督。通常的方式是在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某項工作的同時,對該項工作涉及的某種類型的案件采取一些監督措施。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2020年開展的類案監督工作為例,在常委會開展聽取審議省法院、省檢察院《關于案件評查工作情況的報告》過程中,對省法院、省檢察院辦理的部分民事抗訴案件進行了類案評查,評查結果作為調研報告的附件供常委會審議時參閱。具體做法是:
一是科學劃定評查范圍。將案件評查范圍劃定為民事抗訴案件,選定為2018年和2019年省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維持原判、終結審理的44件民事案件;2019年省檢察院不支持下一級檢察院提請抗訴的50件民事案件(按立案時間先后順序從前往后截?。?。范圍劃定客觀公正,兼顧法院、檢察院兩家。
二是慎重選定評查組成員。堅持“專業的事由專業的人干”這一原則,組織專業人員組成評查組進行類案評查。評查組成員由省人大常委會專家顧問、民商事領域專家學者、資深執業律師組成。常委會專家顧問、專家學者由監察司法工委推薦,資深律師由省司法廳推薦,并報常委會領導同意。每個評查小組由一名組長,兩名成員組成。各評查小組組長組成評查組組長會議,研究解決評查過程中的重要問題。實行嚴格的評查回避制度,評查組成員全部簽訂承諾書,確保評查組成員能夠全面、客觀、公正評查案件,嚴格保守案件信息和評查結果,嚴格保存電子卷宗。
三是嚴密確定評查內容和方式。評查內容以直接影響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的實體、程序方面為主,同時兼顧辦案的規范性,并設計了便于評查使用的制式表格。評查方式為集中評查,每件案件由評查小組三名成員分別獨立評查,并填寫評查表。經三人研究,意見一致后,形成小組意見,填寫評查小組評查意見表;意見不一致的,分別書面說明理由,提交評查組組長會議研究,形成評查組組長會議意見,填寫評查組組長會議評查意見表。同時,省法院、省檢察院也組織專業人士對這些案件進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情況報告,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四是解剖麻雀,以典型案件推動影響司法公正問題的解決。評查結束后,對評查組的評查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寫出類案評查工作情況報告,作為調研報告的附件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參閱。在類案評查報告中,對評查情況進行了介紹,對省法院審理民事抗訴案件情況和省檢察院辦理下一級檢察院提請抗訴民事案件進行了分析??紤]司法案件的特殊性,評查報告沒有顯示具體案件的內容和評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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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湖北省和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建立了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網絡平臺。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的司法監督平臺于2019年8月投入使用,目前已啟動運行省法院板塊,包含工作動態、裁判文書、庭審視頻、庭審巡查、案件查詢、案件統計、申訴信訪、轉辦案件、法律法規、各地動態、指導性案例等11個模塊。
建設人大司法監督平臺,運用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對司法機關主要辦案活動和司法人員主要履職情況進行全程、實時、動態監督,順應了信息化發展的大趨勢,滿足了新時代強化人大監督工作的新需要,回應了人民群眾的新期待,為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創新發展,開辟了一條新路徑、打開了一個新窗口、增添了一份新活力。
除此之外,一些地方人大也作了其他探索:強化對“兩院”制定的非司法解釋的司法文件的監督,強化對重大司法活動的監督,建立任命司法人員的任前了解制度,做好人大監督與檢察監督的銜接,等等。
三、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創新發展
按照中央的要求,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同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法官、檢察官有審案判案的權力,也要加強對他們的監督制約,把對司法權的法律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落實到位。[5]
?。ㄒ唬┲Ω倪M對司法專項工作的監督
人大對司法專項工作的監督,在常用的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調研三種方式之外,近年來又使用了專題詢問、工作評議、滿意度測評這三種新方式。不管是“老三樣”,還是“新三樣”,都給人的感覺是力度不夠硬,不夠“解渴”。本文認為,人大司法監督工作需要跳出舊的思維模式,不能認為司法制度是國家定的,碰不得,不用監督;也不能認為,監督具體案件涉嫌個案監督,涉嫌干預司法案件,不能碰、不能監督。如果司法制度不用監督,司法案件不能監督,那人大司法監督工作還能做什么?
栗戰書委員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的講話指出:“對于監督中發現的具體問題、具體案件,要‘解剖麻雀’,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但不直接處理,以典型案件推動面上問題的解決。”[6]這為人大司法監督工作指明了方向。處理具體問題、具體案件不是人大的主要職能,但人大開展監督工作,不應該脫離具體問題、具體案件,否則監督將會變得“虛無縹緲”,不接地氣,失去剛性。
改進對司法專項工作的監督,增強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剛性:一要將監督工作同具體問題、具體案件結合起來。在調研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審議意見中,通過附件以“拉清單”的方式詳細列明發現的問題和案例,交司法機關研究處理;司法機關的整改落實報告也以附件形式逐一說明整改落實情況。二要做好跟蹤監督工作。對司法機關的整改落實情況,可以采取查閱案卷、現場核實、回訪當事人等方式了解情況,必要時也可采取專題詢問,組織人大代表、人民群眾、案件當事人評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滿意度測評等方式,確保整改到位。三要豐富監督的手段。對司法專項工作監督中,引入暗訪、媒體曝光、問卷調查、抽查、專家參與等方式,增加發現問題的渠道,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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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類案監督
人大對司法類案的監督,通常采取類案評查的方式。開展類案評查,要避免陷入個案的誤區,司法機關每年辦理大量案件,人大常委會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將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用于監督個案上。但任何類案都是由個案構成的,對類案進行監督不可能脫離個案,要善于從司法個案特別是一些典型案例中分析、查找群眾反映強烈的共性問題,為“類案監督”打下堅實基礎。另外,人大開展類案評查應當與黨的政法部門和司法機關的案件質量評查區別開來,重點應當放在個案中的共性問題上,對評查中發現的具體問題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為增強評查的權威,體現評查的公正性,評查組成員應當由中立第三方組成。評查的范圍不宜過大,可以限定為一個時期的特定類型案件。“類案”的選擇上,應當是司法程序已經終結的案件,尚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不宜進行評查,而且應當選擇容易出現司法不公和司法不廉的案件,比如涉法涉訴案件、發生程序回轉的案件等。評查的內容應當是廣泛的,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證據采信、辦案程序、實體處理、法律文書制作、立卷歸檔等方面的情況。評查中發現的個案問題,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類型化問題,司法機關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2.加強對具體案件的監督
應當將人大對司法具體案件的監督與“個案監督”區別開來。個案監督,是指人大常委會采取介入司法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具體辦案活動的方式對司法具體案件進行的監督。這種介入司法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監督,不符合憲法規定的國家權力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分工,已經被否定。[7]
人大監督司法案件,應當堅持“不直接處理”的原則,對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不提出具體處理意見,而是作為司法機關啟動內部監督程序、糾正錯案的一種方式。人大監督具體案件的方式主要是:一是開展專題調研、執法檢查中受理的對司法案件的申訴,二是日常工作中工作機構受理的對司法案件的申訴,三是組織人大代表旁聽評議法院庭審,四是見證執行。
?。ㄈ娀瘜λ痉ㄈ藛T的監督
對司法人員的監督,是人大司法監督工作的短板。對此,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強化這項工作:
1.做好任前審查
司法機關向常委會提請任免司法人員,應當向常委會報送提請報告和有關材料,并說明任職或免職理由。選舉任免機構應當會同監察司法機構進行審查,選舉任免機構主要進行形式審查,監察司法機構則要根據監督司法人員履職的情況,對擬任免司法人員是否符合任職、免職條件提出意見。審查過程中,可以通過公示、設置意見箱、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征求對擬任免司法人員的意見和建議。發現問題的,轉交提請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調查處理。
2.建立數據檔案
常委會任命的司法人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行政或者刑事處罰的,所在司法機關應當于處分或者處罰決定生效之后一定期限內,將處分、處罰情況報送人大監察司法機構。常委會任命的司法人員受到降級、撤職等處分的,所在司法機關應當及時提請常委會免職或者撤職。在司法監督工作中,發現任命的司法人員履職中存在問題的,應當要求其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涉嫌違紀違法的,交有關機關調查處理。
3.報告履職情況
常委會可以采取聽取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方式,定期聽取被任命司法人員的依法履職情況報告。由于常委會任命的司法人員較多,對于司法機關領導班子成員可由常委會進行,對其他司法人員可委托監察司法委員會進行。同時,可以選擇一部分司法人員口頭報告履職情況,其他人員書面報告履職情況。根據審議情況,將審議意見匯總后發相關司法機關督促司法人員整改落實。
?。ㄋ模娀瘜λ痉ㄎ募谋O督
地方司法機關不能制定、出臺司法解釋,但在實踐中,為了指導下級司法機關的工作,上級司法機關會制定一些指導性的司法文件,通常以會議紀要、指導意見、通知等方式出現。盡管這些司法文件在法律意義上不是地方司法機關的辦案依據,但由于對地方司法機關更具有“直接指導性”,往往會成為他們辦案的重要遵循。這些規范性文件通常替代法律和司法解釋而直接成為地方“兩院”辦案的依據。[8]近年來,群眾認為司法文件違法,要求人大撤銷或監督司法機關修改這些司法文件的反映不少。多數情況是在人大的監督下,司法機關對這些司法文件作出修改。
司法文件對地方司法機關辦案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影響很大。人大應當重視對這些司法文件的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常委會反映司法文件違法的,人大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對司法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司法機關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并就該文件的合法性作出說明;可以組織法律專家對該文件的合法性進行論證。經審查,認為司法機關制定的司法文件違法的,報請主任會議決定,責成司法機關限期糾正。